重磅!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修改!


发布时间:

2019-01-04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环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修改为“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将第六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其他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二)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检疫”。

(三)在第二百一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五)将第八十条修改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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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指导和推动企业推进钢焦融合、钢化联产

工信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3号建议的答复,提出指导和推动企业推进钢焦融合、钢化联产,促进产业耦合发展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3号建议的答复 王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钢焦联合产业政策提升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钢铁与焦化企业兼并重组 国家积极引导钢铁与焦化产业耦合发展。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施“以钢定焦”,倒逼钢焦企业联合。自2018年以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独立焦化企业数量减少了100余家。2022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构建产业间耦合发展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进钢铁与化工产业耦合发展,引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独立热轧和独立焦化企业参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强化《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宣贯落实,指导和推动企业推进钢焦融合、钢化联产,促进产业耦合发展。 二、关于加大淘汰独立焦化企业财政支持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对包括焦化行业在内的相关产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奖补,支持焦化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进钢铁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指导各地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实施差异化环保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促进钢焦产业联合发展,继续推动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钢铁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7月12日      

2022-08-11

生存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钢铁行业面临五年来最严峻形势,已影响到上游行业。在亏损状态下,焦化企业限产面积进一步扩大。 据山西晋南钢铁集团官微消息,8月3日,11家焦化企业聚集于晋南钢铁集团,联合召开区域焦化企业对标交流会,与会企业就自律限产40%、区域协同发展达成一致共识。 参会企业除晋南钢铁集团外,还包括曲沃闽光焦化、新绛中信焦化、襄汾宏源焦化、襄汾万鑫达焦化、古县正泰焦化、古县利达焦化、韩城合力焦化、安泽永鑫焦化、介休安泰焦化、河津阳光焦化。 据界面新闻查询,除韩城合力焦化为陕西企业外,其他10家企业均为山西企业。 上述会议指出,受疫情持续蔓延、产业链供应链运行不畅等多重因素影响,焦化行业行情恶化,上游焦煤价格上涨,下游钢铁企业原料需求回落,焦炭价格一跌再跌,企业利润大幅下滑,生存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 会议呼吁区域焦化企业与钢企开展长期战略合作,有效解决供需平衡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焦煤属于强粘结性、结焦性的炼焦煤煤种,为焦炭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原料配煤,是炼焦和钢铁工业的重要上游原材料。 焦炭由炼焦煤在焦炉中经过高温干馏转化而来,主要由焦化企业负责生产,多用于高炉炼铁。 工信部数据显示,今年1-6月,全国粗钢产量5.27亿吨,同比下降6.5%。截至6月底,中国钢材综合价格指数为122.52,较年初下降7%,较年内高点下降14%。 中信期货指出,7月钢材现实需求持续疲软,地产端修复缓慢,海外经济下行进一步弱化国内需求预期,需求现实与预期呈现双弱局面。 在此情况下,钢厂高炉进一步减产,铁水产量大幅回落,焦炭需求走弱。与此同时,钢铁低利润水平下,下游钢厂多控制焦炭到货,焦炭库存去化至近五年低点;焦化厂和钢厂的焦煤库存经过7月大幅去化,已至极低水平。 与此同时,钢厂利润恶化,倒闭原料端让利。7月29日,第五轮焦炭降价全面落地,累计降幅约1100元/吨左右。从供应看,因近期焦化亏损严重,焦企生产积极性也受到抑制。 我的钢铁网咨询总监徐向春曾对界面新闻表示,焦化企业与钢厂的价格博弈中,钢厂更具话语权;和焦煤的价格博弈过程中,焦煤则更为强势。 中信期货分析指出,焦炭自身供需矛盾不大,预计整体跟随下游钢材价格走势。若8月钢材需求环比改善,高炉复产驱动增强,则将阶段性带动焦炭需求,焦炭供应则主要取决于下游需求及焦化利润。 今年6月,中国炼焦行业协会曾召开市场分析会,山西、河北、内蒙古等地的主要焦化企业参加了会议。 与会企业一致同意,坚持亏损不生产,没有利润不销售的原则,全面限产,暂停煤炭采购;倾斜发货,将有限资源供给信誉较好的客户;坚守预收款政策不动摇。 借此限产期间,地方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产能置换升级。7月,山西省出台《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2023年底分期分批关停退出4.3米焦炉,已“上大关小”的4.3米焦炉,新项目建成具备投产条件后关停,2023年底前全部关停,未“上大关小”的4.3米焦炉2023年底前全部关停。 据我的钢铁网统计,截至上半年,山西省在产焦化产能约1.26亿吨,其中4.3米焦炉涉及产能共计4469万吨。就山西省当前的产能置换进度看,预计2022年全年淘汰焦化产能2597万吨,新增产能2492万吨。 中信期货表示,在焦炭降价压力下,焦煤现货市场情绪消极,价格加速跟跌,焦化利润将环比逐渐修复。若8月钢材需求环比有所改善,钢厂利润修复带来焦炭补库需求,届时焦炭供应亦有回升空间。 目前国内焦化上市公司,主要包括山西焦煤(000983.SZ)、平煤股份(601666.SH)、淮北矿业(600985.SH)、山西焦化(600740.SH)等。 截至8月5日收盘,山西焦煤报收11.18元,下跌1.15%,盘中股价创下两个月以来新低;其他三家公司股价近两个月的股价也整体呈现颓势。    

2022-08-06

焦化厂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最全资料清单

“任何一个焦化项目从施工到竣工都是需要有完善的施工资料和流程,具体所需要的资料包括开工前资料、质量验收资料、实验资料、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施工过程资料、必要时应增补的咨询、竣工资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档资料。 一、开工资料 1、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施工合同 3、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质量监督登记书 6、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施工图会审记录 9、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开工报告 11、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技术交底记录 14、测量定位记录 二、质量验收资料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三、实验资料 1、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砂、石检验报告 3、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17、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18、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 19、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0、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1、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2、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3、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24、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5、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6、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7、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28、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29、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31、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 32、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33、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4、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5、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36、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38、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39、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四、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6、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7、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8、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 9、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 10、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11、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 12、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3、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4、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 15、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6、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 五、施工过程资料 1、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施工日志 8、砼开盘报告 9、砼施工记录 10、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工程复工通知书 六、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其他 七、竣工资料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八、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2、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3、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通知书及交底要点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地基、基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 9、地基验槽记录及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0、地基、基桩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1、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地基处理措施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6、特殊、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7、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8、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查报告及钢结构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 19、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20、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1、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试验报告 22、装配或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合格证及施工接头、拼缝的砼承受施工满载、全部满载时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3、防水砼、喷射砼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锚杆抗拨力试验报告 24、地基处理工程中各类地基和各类复合地基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结果 25、桩基工程基桩试验报告 26、砂浆强度统计表及试件试验报告 27、砖、石、砌块强度检验报告 28、建筑工程材料有害物质及室内环境的检测报告 29、防水材料(包括止水带条和接缝密封材料)、保温隔热及密封材料的复验报告 30、金属及塑料外门、外窗复验报告(包括材料、风压性、气透性、水渗性) 31、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32、各类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的整机安装验收报告 33、各类设备安装工程的隐蔽验收、系统联动、系统调试及系统安装验收记录 34、砼楼面板厚度钻孔抽查记录 3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6、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7、工程质量复工意见书及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 3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39、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0、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4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4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通知书 47、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4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9、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50、工程竣工复验意见书 51、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2、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5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022-07-29

山西:严禁新增焦化产能!对已建成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大机焦和热回收焦炉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山西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山西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深入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清洁生产,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探索清洁生产区域协同推进模式,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清洁生产推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全面推行,农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清洁生产进一步深化。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大幅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生产产业不断壮大。 到2025年,工业能效、水效较2020年大幅提升,全省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40万亩。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7.19万吨、0.28万吨、8.01万吨、3.40万吨。全省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5%,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城镇新建建筑全面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突出抓好工业清洁生产 (三)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洁生产评价。对标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等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严格落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油、焦化、电解铝等行业新建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对不符合所在地区能耗强度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不符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坚决予以停批、停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开展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推广绿色设计理念和方法,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实现产品对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省工信厅) 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工程 选择量大面广、与消费者紧密相关、条件成熟的产品,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等特性的绿色产品。培育发展50个(绿色)设计产品。 (五)推进燃料原材料清洁替代。加大清洁能源在工业领域推广应用,提高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在确保能源供应保障的前提下,对以煤炭、石油焦、重油、渣油、兰炭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自备燃煤电厂及燃煤锅炉,有序推进清洁低碳能源、工业余热等替代,实现大气污染和碳排放源头削减。(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统筹谋划多能互补发展项目,持续引导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建设。(省能源局)因地制宜推行热电联产“一区一热源”等园区集中供能模式。(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围绕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减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物质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大力推广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 (六)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低碳改造。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清洁生产等法律法规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煤电、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快存量企业及园区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工信厅)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率先达峰。(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工程 煤电行业:统筹推进煤电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在保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同时,有序推进煤电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对30万千瓦级以上的煤电机组因地制宜进行节能改造,进一步提高发电效率;对20万千瓦及以下拟继续运行的抽凝机组进行背压改造,提高机组供热效率,对于无法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达标的机组,推动关停转为应急备用机组。 钢铁行业:严格执行国家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科学制定限制类工艺装备升级改造计划,推动全省用于普钢生产的限制类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先进产能占比进一步提升。对全省钢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2025年底前达到《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单位产品能耗进一步降低,在建、拟建项目满足超低排放要求、达到国家能耗标准先进值。 焦化行业:严禁新增焦化产能。“先立后破”分期分批关停退出4.3米焦炉,推动大型焦化项目合法合规加快建设,平稳有序实现装备结构调整和产能衔接。“十四五”期间,对已建成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大机焦和热回收焦炉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到2025年底前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准先进值。引导和鼓励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焦化化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 化工行业:加快产业升级改造,加快推进“三废”治理技术研发应用,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工艺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装备,发挥绿色化工固碳作用,鼓励支持CO2经尿素制备碳酸乙烯酯、甲烷二氧化碳重整技术等研究攻关。 有色行业:严格执行国家电解铝产能置换政策和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加大电解铝企业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责任权重,从源头削减二氧化碳排放。大力发展再生金属产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实施氧化铝行业高效溶出及降低赤泥技术、电解铝行业高效低碳铝电解技术、铜冶炼行业连续熔炼技术、镁冶炼行业竖式还原炼镁等技术和装备改造。 建材行业:严格执行国家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政策。通过差别电价政策,推进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省在产水泥企业2024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到2025年,水泥行业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在建、拟建项目能耗水平达到标杆值。 节能装备行业:大力发展余热、余压和余能回收利用及高效清洁燃烧锅炉等设备,在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发展环境监测、固废、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工程管控一体化及远程诊断与运维服务体系,构建智慧节能环保产业链。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装备应用,加速实现工业固废由“低效、低值、分散利用”向“高效、高值、规模利用”转变。 三、积极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七)推动农业生产投入品减量。指导农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减少农业生产的不合理投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到2025年,全省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 (八)提升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改进农业生产技术,形成高效、清洁的农业生产模式。严格灌溉取水计划管理,大力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推广节水技术,不断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科学施肥技术。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提升渔业生态健康养殖水平。(省农业农村厅) (九)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持续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收储站点建设,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严格落实《农用膜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农膜回收体系,推广普及标准地膜,推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鼓励对全生物降解农膜的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因地制宜推广沤肥还田利用、液体粪污贮存还田、沼肥还田等技术模式,建设田间贮存和输送管网等设施,推进粪肥还田利用。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清洁生产提升工程 实施节水灌溉。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水资源开发过度区等地区为重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化肥减量增效。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机械深施、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县,集成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 农药减量增效。按照“三区”建设要求,在全省建立粮食、果树、蔬菜、中药材等省级高标准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暨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基地,通过试验示范,逐步形成多种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在主要农作物生长和病虫害发生关键时期,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指导。 秸秆综合利用。坚持整县推进、农用优先,发挥秸秆还田耕地保育功能、秸秆饲料种养结合功能、秸秆燃料节能减排功能。 四、积极推动其他领域清洁生产 (十)推动建筑业清洁生产。深入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行动,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大力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试点,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推广使用再生骨料及再生建材,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省住建厅) (十一)推进服务业清洁生产。积极培育、创建绿色商场,引导和鼓励绿色商场进一步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宣传绿色环保理念,营造简约适度、节能低碳的良好社会氛围。落实好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推进宾馆、酒店等场所一次性塑料用品禁限工作。到2022年年底,一次性塑料用品在所有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省商务厅)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清洁生产。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比例,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共同配送等高效运输组织模式,提升交通运输运行效率。推进智慧交通发展,推广低碳出行方式。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鼓励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国铁太原局集团) 五、加强清洁生产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 (十三)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围绕清洁生产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开展工业产品绿色生产、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利用、污水资源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四)推动清洁生产技术装备产业化。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着力提高供给能力。发挥清洁生产相关协会和联盟以及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作用,大力推进可降解塑料、再生金属、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应用,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和“能效之星”、国家工业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装备推广目录。(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清洁生产产业培育工程 支持开展煤炭绿色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氢能冶金、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原料替代、聚氯乙烯行业无汞化、脱硫石膏和电解铝渣资源化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固废等领域清洁生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清洁生产核心技术装备的企业和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清洁生产服务机构。 (十五)完善清洁

2022-07-23

山西推动焦化产能置换,走现代焦化产业绿色发展之路!

  自山西省《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总目标出台以来,山西省转变理念,找准定位,狠抓焦化产能压减工作,坚持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退川入谷,在优化焦化产业布局的同时,着力提升行业装备水平,力求走出一条现代焦化产业绿色发展之路。   为推进山西省焦化行业持续转型升级,山西省将坚决落实中央要求压减过剩焦化产能,同时兼顾推进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坚持有保有压、上大关小、扶优去劣、除旧育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协同推进,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为达成在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干法熄焦的目标,山西省需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将剩余38%的湿熄焦焦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全面关停占比达32%的4.3米焦炉以及不达超低排放标准的其他焦炉。这意味着有超过1/3的山西焦化产能需要迈过这条“生死线”,达到“发展线”。   山西省计划通过市场化交易实施产能置换。具体而言,山西将实行焦化产能总量调控制度。即在“十四五”期间,将全省焦化总产能控制在1.437亿吨以内,并依法依规推动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要求在建、拟建焦化项目必须按照能效标杆水平和排放标准限值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同时提出“上大关小”,即原有不合规焦炉要在新项目建成并具备投产条件后关停,鼓励5.5米以上焦炉企业及符合产业政策的热回收焦炉企业,加快干熄焦改造建设进度,而且将分期分批关停4.3米机焦炉以及不达超低排放标准的其他焦炉。   据了解,山西省已有部分企业率先实施过剩产能全面压减。2020年12月,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在全国率先发布了《炼焦化工生产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标准》的企业标准,其中焦炉无组织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的标准远低于国家标准。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全力实施“上大关小”技改升级,推动101万吨/年焦化新能源城市居民生活供气技改升级项目建设,助力企业早日实现转型升级,达到“绿色、集聚、智能、高端、节约”发展。山西盛隆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192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6米顶装焦化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位于古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涧河工业园内,属于“上大关小”置换建设的焦化项目。   此外,山西省将对焦化产能置换实施市场化交易,结合各市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对焦化产能进行跨市置换,在市场化交易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引导焦化产能向能效水平高、环境容量足、产业基础好的各市集聚。同时提出能耗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焦化化产深加工项目无需实施能耗替代,由省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技术审查后,即可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东风浩荡,力无穷尽。山西加快推动焦化产能置换,走现代焦化产业绿色发展之路顺势而发,稳中有进,稳中向好。      

2022-07-14